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

汉中汉台铺镇聚利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702民初3035号



原告:汉中汉台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W6R9W。

法定代表人:刘冠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婉秋、甘雅豪,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男性,1980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检察院小区**楼****,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

被告: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87969669Y。

法定代表人:成某。

被告:毛某,男性,1995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汉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毛某。

被告:***,男性,1963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汉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汉中汉台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某、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中汉台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婉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某、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毛某、***经依法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中汉台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成某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成某与被告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38925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月息13.5‰向原告支付利息(含罚息)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毛某、***被告成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律师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成某因经营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申请借款50万元。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利息为9‰,逾期加罚50%;还款方式为按季度结息。同日,原告与被告毛某、***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被告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成某支付了借款。合同履行初期被告成某能够按约支付利息,但从2020年6月21日被告成某未按约支付利息,经原告催收,被告成某不知去向,已构成违约。依据《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成某、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毛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成某因经营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申请借款50万元。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利息为9‰,逾期加罚50%;还款方式为按季度结息;并约定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毛某、***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被告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成某支付了借款。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成某能够按约支付利息,但从2020年3月21日和2020年6月21日应支付到期约定利息27450元,实际仅支付1500元利息后,被告成某未按约支付利息,经原告催收,被告成某不知去向,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为:1. 《个人借款合同》一份;2. 《保证担保合同》二份;3.个人提款申请书、支付通知书、贷款出账通知书、借款借据各一份;4.还款计划及还款明细表、还息明细清单、借据欠款信息查询表各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成某作为被告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贷款50万元用于其公司经营周转属实,但被告成某在合同的履行中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其行为违反合同违约。原告依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成某及被告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毛某、***依据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汉中汉台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某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成某与被告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汉中汉台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8925元(含罚息,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6月21日);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息16.2%以本金500000元计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310元、保全费3214元、保险费1100元、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成某、汉中某设计有限公司、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荣

人民陪审员 刘 聪

人民陪审员 孟宝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清

202007023035916107006691980071022204XXXXXXXXXXXXXXXXXX91610700687969669199504248111260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3403XXXXXXXXXXXXXXXXXX20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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