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

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与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702民初3063号
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97。
法定代表人邓开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敏,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87969669Y。
法定代表人成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签订的《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涉案空调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返还原告已安装的格力空调内机及辅材: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4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格力风管送风式空调、空气能机组及相应附件并负责安装事宜(设备明细以附表1.2为准),合同总造价为18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50%为90000元。货到现场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50%为90000元,验收合格后2日内付清,未付清合同款之前被告对设备没有所有权,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合同第八条还约定合同订立后,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0元货款,2019年1月21日、2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格力空调,至2019年10月空调内机配送、安装工作已全部完工,仅剩将空调外机与内机组装即可。但被告在原告完成室内安装工作后拒付尾款,致使原告无法完成空调外机组装工作,空调外机至今存放在原告库房内无法处置。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在原告完成室内安装工作后拒付尾款,致使原告无法完成空调外机组装工作,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商用主要空调销售合同、收据、出库单及进场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调查笔录、租赁合同及收据、格力空调旧机器回收价;3、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票据。
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16日,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格力风管送风式空调、空气能机组以及相应附件并负责安装事宜(设备明细以附表1.2为准),合同造价:18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0%,人民币90000元;货到现场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0%,人民币90000元,在验收合格后2日内付清,未付清合同款之前甲方对设备没有所有权,设备归乙方所有等内容。同时,合同第八条还约定有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合同款项时,乙方有权终止所售设备安装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款项未付清前,乙方所售设备及安装工程的附属材料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回;合同订立后,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0元,2019年1月21日、2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格力空调:FGR3.5/C12套、FGR5/C6套、FGR7.5/C3套及辅材,至2019年10月空调内机配送、安装工作已基本完工,仅剩将空调外机与内机组装即可。但被告在原告完成室内安装工作后拒付尾款,致使原告无法完成空调外机组装工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涉案空调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返还原告已安装的格力空调内机及辅材: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4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102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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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依据前述合同约定,本案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仅依约支付给原告50%的合同款,未在原告提供的空调到达安装现场并验收后,支付剩余50%的合同款,且在原告基本完成安装后,仍未支付下欠合同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系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被告仅支付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50%,原告仍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故对原告主张的涉案空调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理,原告系涉案空调的所有权人,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返还标的以现场已经安装的标的物为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4000元,依据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的30%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本案合同标的为180000元,原告主张的54000元违约金不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800元,其主张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导致原告起诉后只能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按公告开庭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且视为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自行放弃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涉案空调所有权归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已安装的格力空调及辅材;
三、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54000元;
四、驳回原告汉中市鑫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    曼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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