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翊搏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汉中翊搏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2民初204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1日,住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汉中翊博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中翊博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德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瑞

书 记 员 朱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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