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2民初204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1日,住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汉中翊博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中翊博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德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瑞
书 记 员 朱梦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