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维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南县维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82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松,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平南县维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路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N0CR284。
法定代表人:许金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平南县维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18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062元和执行费1278元。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此外,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姿雁
审 判 员 宋华海
审 判 员 黄建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覃子容
书 记 员 朱柳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