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1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城靖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061358233L。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豫1224民初215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应执行的内容为:偿还本金16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143元,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1、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2020年1月19日、3月9日、5月6日,三次向金融机构查询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法人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
3、2020年3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登记情况。
4、2020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3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6、2020年4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峰传唤至法院,并再次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告知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7、2020年4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峰采取罚款措施。
8、2020年6月9日,依法对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刘志臣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