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625号之一
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法定代表人马俊峰,董事长。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21)豫12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豫1224执62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需解除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