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625号
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法定代表人马俊峰,董事长。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2021)豫12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