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3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卢氏县靖华路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
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蔡攀峰,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卢氏县靖华东路二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061358233L。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总经理。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攀峰、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9)豫1224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攀峰、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0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9200元和执行费30400元,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2020年2月27日本院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高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0年2月28日,4月22日,5月21日,6月9日分别四次向金融机构查询***、蔡攀峰、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法人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房产、车辆信息。
三、2020年3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蔡攀峰、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账户。
四、2020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蔡攀峰、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0年6月8日,前往卢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房产。
六、2020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蔡攀峰下达罚款决定书,决定各罚款一万元。同日扣划各被执行人共计17840元。
七、2020年6月17日,前往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卢氏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蔡攀峰名下公积金情况,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蔡攀峰名下公积金已经被其他案件冻结,***无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蔡攀峰、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程军平
审 判 员  刘志臣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翼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