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卢氏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周红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侯建竹,女,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女,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马钰川,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吕石命,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高留洋,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卢氏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建竹、***、***、***、***、马钰川、吕石命、高留洋、***、***、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侯建竹、***、***、***、***、马钰川、吕石命、高留洋、***、***、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4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卢氏县昊景新城的三套房产,房号为西单元102号、802号、东单元805号和卢氏县昊景新城的地下室停车位8-20号、22-28号、30号、A区47、48号等共计23个停车位。现需拍卖、变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卢氏县城关镇伏牛路与西园路交叉口西北角明原-昊景新城住宅楼的三套房产(西单元102号,802号,东单元805号)和地下室23个停车位(8-20号,22-28号,30号,A区47、48号)进行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军平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刘志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