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7***与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57号
原告:***,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99号百购商业广场C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锦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