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美爵家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相执字第2255-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美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姜家园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大富豪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美爵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元并已退付申请人。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三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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