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1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双,上海市锦天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双,上海市锦天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8元,减半收取5084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