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947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780337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卓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中市,机构代码:6902598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吴越都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42710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8960614-0。
法定代表人:**。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卓展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吴越都城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卓展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吴越都城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穹窿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49661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48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3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玉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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