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汽车二辆,本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人***)有位于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603室、604室及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春申湖中路225号403室、相城区元和之春花园26幢101室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首封法院处置时申请参与分配。******
4、经查询关联案件,尚有涉**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4188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