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2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36800元;**对被告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64188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641884元,执行费881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苏州市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汽车二辆,本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人***)有位于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603室、604室及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春申湖中路225号403室、相城区元和之春花园26幢101室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首封法院处置时申请参与分配。******
4、经查询关联案件,尚有涉**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4188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