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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洪润管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327号 原告:盐山洪润管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港城花园2号楼2**6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35号和丰创意广场E幢8楼。 法定代表人:韩旭中,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盐山洪润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盐山洪润管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欠款3004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供需关系,在2016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价值为150万元的购销合同,后在2016年12月23日签订价值为1502000元的管件购销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合同项下的产品送至合同约定的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新庙村。并原告已为被告开具150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现原被告签订合同项下的产品已过质量保证期限,现被告仍欠原告300400元货款未付。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向你院提起所诉。 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且在合同第十四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中进行了协议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书面协议约定了争议管辖地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该地点为被告住所地。该约定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6年宁波市进行区划调整,将江东区变更为鄞州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区划调整和相关法律规定,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原属于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划归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双方依购销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事项,***向协议约定的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对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进行了协议约定管辖,“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201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8号):一、同意撤销宁波市江东区,将原江东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归宁波市鄞州区管辖。故该案依法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