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前调119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35号和丰创意广场E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7243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煤化工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28693273。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511718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