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9518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平台镇晨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559349。
法定代表人:蒋玉刚。
被告:段英杰,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第三人: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2733843363P。
法定代表人:李莉,职务: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倩(实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段英杰、第三人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丁 旭
审 判 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锦恒
书 记 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