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309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台镇陈峰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55934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