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800号
原告:**,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示范区宋城路商丘建业联合销售中心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7MYR48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晨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55934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8.75元,保全费20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