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2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光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制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属企业,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一审法院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0,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3元;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