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597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门 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