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港建设有限公司

***凤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上海奉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民初12111号 原告:***凤,女,199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奉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诉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通知上海奉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和8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上海奉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黑马被电线杆压倒的财产损失,即为涉案黑马的购置费72,500元和运费10,000元,合计8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在位于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马路农工商路西南角(简称“涉事地点”)发现了原告饲养的一批盎格鲁品种的黑马(系原告养的宠物马,简称“涉案黑马”)被大风刮倒的电线杆压死,原告遂报警。 涉案黑马系原告于2018年2月17日***马术俱乐部以72,500元购入,并花费10,000元从内蒙古锡林***运送至上海。原告在2018年8月3日早晨原告发现黑马不见遂出门寻找,后在涉事地点找到黑马被电线杆压死的尸体。涉事地点系开放的场所,周围没有围栏遮挡,属于公共场地,黑马可以自由进出入。 原告后在与被告相关人员沟通后得知,被大风刮倒的电线杆位于河岸边,电线杆因河岸堤坝逐年降低加上夏天大风的作用最终倒掉。被告作为涉案电线杆的管理部门,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被告没有尽到保护老化电力设施的法律义务,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电线杆倒掉压死黑马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害责任,向原告赔偿82,500元的经济损失。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辩称,原告作为马的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与被告上海奉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分界点,本案电线杆的产权人是被告上海奉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不是涉案电线杆的使用人,也不是维护人,对本起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上海奉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黑马死亡原因是被电线杆压倒,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涉案黑马就是花7万多费用及1万多运费买来的马。事发后至被告收到诉状之前,原告从未联系过被告要求赔偿。**死亡也不排除电击等其他原因导致。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8月3日,原告***凤将其购买的一匹黑马放养于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马路农工商路西南角空地。至下午16时30分许,原告发现该**死亡,曾报警称该**被风刮倒的电线电死,要求马场地老板赔偿损失。 其后,原告在未经进行尸体检验的情况下,自行将**进行掩埋处理。 另查,在死亡**旁边有一根倒地的电线杆,该电线杆系被告上海奉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未能对其**具体死亡原因以及**死亡和被告倒塌的电线杆之间存在关联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