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远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0300号
原告:上海远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佘晓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远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5.41元,两项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530.41元,由原告上海远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