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某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2902号
申请人: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36162619。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NW29P5M。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二路766号和润大厦1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21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倩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