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普洱市卓林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439号
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曾用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28号同德广场A6地块写字楼12楼1202号。
负责人:刘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洱市卓林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科恩学苑26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焦红英。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普洱市卓林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7,47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普洱市卓林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7,47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昕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