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安宁世纪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102777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28号同德广场A6地块写字楼27楼2701号。
负责人:刘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世纪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俊。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安宁世纪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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