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4333号
原告:桐乡润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35号世贸中心1幢20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BBLM44。
法定代表人:金华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杰,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新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58506951。
法定代表人:朱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友,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波,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桐乡润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桐乡润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润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润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永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枭
书 记 员 钱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