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新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新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卞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新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花园物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通过人才市场投简历,通过面试后到新城花园物业公司位于高新区国税局的办公室上班,从事空调工,***在岗期间,工作任劳任怨,但最后却被新城花园物业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工资为2800元是错误的,事实是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应为3600元,且***的其他各项主张均有依据,但原审未予支持,明显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主张试用期应发工资为3600元,税后工资28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主张原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电工证年检费320元,由于该费用属于单位内部报销事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未予理涉并无不当。关于***主张年检期间254元工资的请求,因考勤记录显示***8月15日、16日为事假,***对此也是认可的,故***要求新城花园物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出勤工资无事实依据,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要求新城花园物业公司支付7、8月的社保1600元,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另外,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 群

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

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