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609号
上诉人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莱美广亚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成勤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5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后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邮寄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的《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特快专递向该公司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经核实,该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收到,但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核实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审 判 员 刘家秀
法官助理 王 怡
书 记 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