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560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450号同舟佳居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1332F。
法定代表人:邓良卫,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瑞涛
书 记 员 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