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85号
申请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49278W。
法定代表人:罗文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450号同舟·佳居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1332F。
法定代表人:邓良卫,执行董事。
2020年3月20日,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陈 唤 忠
审判员 上官俊峰
审判员 谭 学 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