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晟运隆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运隆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沙沟埂村振兴苑小区7栋3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陈代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佳,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该公司董事长。
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七甸街道小哨箐呈贡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万能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菱,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450号同舟佳居1幢1-1。
法定代表人:邓良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瑞,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路龙山街道余松路450号同舟佳居1幢1-1。
法定代表人:陈佳舜。
上诉人***运隆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运隆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房地产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建设)、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控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晟运隆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其于一审时诉请之一即航空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虽然在说理部分认为:“航空房地产公司与渝万公司之间就涉案形成建设工程承发包关系,航空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已支付完涉案项目的工程款,故航空房地产公司仍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晟运隆公司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主文部分并未判决航空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晟运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此外,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航空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向晟运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运隆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5.04元,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周惠琼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应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