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云0114民初1671号
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与被告云南华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公司)、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原告明确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作为第三人,并于2019年5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同洲公司、渝万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被告华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振强,被告昊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浪,第三人航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菱,第三人恒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安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被告华亮公司仅仅负责劳务部分,且双方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毕,于2014年5月16日因原告原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期工程的施工并非华亮公司完成。原告的工程虽存有不符合业主要求的质量问题,但其施工方并不唯一,且在华亮公司的前期施工过程中,双方并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在华亮公司退场后,存有其他后续施工单位。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仅仅明确了工程质量问题,但未对导致问题的原因进行明确。原告虽自行对工程进行修复,但无证据显示该部分修复工程的质量问题系被告华亮公司直接导致,且诉争工程现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不具备就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条件,故华亮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不应就其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对于昊恒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昊恒公司仅仅提供预拌混凝土,其经监理公司检测合格,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尚应进行二次搅拌,其在本案中不承担合同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证明目的随后予以阐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发包人同洲公司、渝万公司与承包人华亮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签订航空艺术港劳务承包合同,分包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航空艺术港项目图纸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建及内外墙的抹灰,但屋面瓦、线条、防水、地坪、室外工程等部分除外。经发包方和监理检查,对于不符合施工规范、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分部项工程,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承包方拒绝、拖延返工或返工后仍不符合质量标准,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在承包方工程款中2倍扣除。保修期自工程正式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2013年12月,原告与华亮公司进行了工程量确认。2014年4月14日,渝万公司项目部形成会议纪要,载明:由于发包方多方面原因造成施工数次停工,使承包方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发包方必须保障工程材料供给,若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提交用料计划后7天内提供材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后双方于2014年5月16日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2012年,同洲公司与昊恒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采购预拌混凝土。2013年3月26日,昊恒公司向航空艺术港项目部发出联系函,载明:混凝土在运输途中导致石子沉降,到达现场后未进行充分搅拌均匀就进行输送,造成浇筑不畅,要求混凝土到达现场后要进行二次搅拌均匀后方可出料。
2017年3月12日,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明确:航空艺术港已完工程北区部分楼栋剪力墙和框架梁检验批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区间上限值小于设计值,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从2013年6月开工,至2014年10月中途停工,停工时,北区共建设39栋建筑(部分建筑主体结构未完工)。后航空公司与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主体结构加固工程合同,并进行加固。恒丰监理公司陈述:混凝土的供应商已经提供合格证明,施工中对于混凝土进行取样检查,检测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证。
驳回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29元,由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解
人民陪审员 李雪娟
人民陪审员 吴 璠
书 记 员 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