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4434号之一
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450号同舟·佳居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1332F。
法定代表人:邓良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锐,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豪,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16元,退还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旻昊
人民陪审员 彭钦洪
人民陪审员 石登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