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1025号
原告:北京建安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70幢1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29号2号楼A座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建安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鸿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安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鸿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安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安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鸿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建安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