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9592号
原告:北京集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育幼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集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集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集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