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27执99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4688200元及垫付的受理费22153元未受偿。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书记员  陈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