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558号
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丽景芗城17幢1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4379392A。
法定代表人:邱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大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田边村天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3E5F27H。
法定代表人:王丽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容,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都,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大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与漳州大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振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卢琳静
书 记 员 卢録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