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536号
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22号芝山新村西区2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4379392A。
法定代表人:邱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成,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发,福建联合信息(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闽星生态项目区D幢标准厂房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2W94X7。
法定代表人:林如松,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欲与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勇
审 判 员  邓云珠
人民陪审员  谢丽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卢琳静
书 记 员  卢録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