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02民初33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22号芝山新村西区2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4379392A。
法定代表人:邱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店仔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8708J。
法定代表人:王光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栋梁,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魏震,三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羡、赖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诉求):1.判令三宝公司支付工程款4234364元;2.判令三宝公司承担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914056.99元(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三宝公司承担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日,建漳公司与三宝公司签订一份《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5),由建漳公司承包三宝公司的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输配电线路技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输配电线路技改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输配电线路技改设备设计、安装、调试(①220变电站至秋坑变隔离开关的电缆敷设、终端制作及电缆沟砌筑施工②220变电站至1A、B高架线杆的电缆敷设、终端制作及电缆沟砌筑施工③1A、B杆、2A、B杆、3A、B杆、4A、B杆、5A、B杆高架杆的土建基础施工和高架杆及绝缘附件的安装施工④1A、B杆、2A、B杆、3A、B杆、4A、B杆、5A、B高架杆间的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敷设施工⑤5A、B高架杆至钢厂Ⅲ、Ⅱ变电站隔离开关间35KV电缆敷设、终端制作及电缆沟砌筑施工⑥钢厂Ⅰ变高杆塔至原钢厂Ⅱ、Ⅲ变35KV线路架空线架设⑦钢厂Ⅰ变高杆塔至钢厂Ⅰ变隔离开关35KV电缆敷设⑧220KV变电站至钢轧变35KV线路敷设施工⑨220KV变电站至铁前变35KV线路敷设施工⑩电缆、架空线路的终端制作、电气试验、接线)。承接方式:①线路设备、主材料由三宝公司提供;辅材由建漳公司提供。②土建施工和所需材料(含热镀锌角钢、接地母排)由建漳公司包工包料。费用结算:①据实计量签单。②工程设计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下浮30%计费。③其他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核定总价后下浮20%计费。付款方式:①施工中期依据完成量付一次进度款;②所承接的施工项目完工、设计、安装、调试报告等资料交付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95%,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工程承接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工程进度为:建漳公司所承接工程项目进度,应符合三宝公司总进度的要求,按计划确保安装、调试工期;因三宝公司及天气因素引起的工程延误,予以顺延工期。工程质量:线路技改项目竣工时,根据三宝公司技术要求、设计部门图纸资料所标明的质量标准、厂家说明书及验收标准执行。如无图纸及厂家资料的按照国家和国网公司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工程验收:按国电35KV输变电线路的验收制度执行。材料供应方式:①线路设备及主材三宝公司提供,辅材建漳公司负责②土建施工建漳公司包工包料。同时,对双方的责任、安全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建漳公司进行设计,由于三宝公司对工程内容不断变更,建漳公司只好按三宝公司的要求重复设计;在施工过程中,三宝公司还是不断的变更,建漳公司按三宝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程。建漳公司承包的工程在2013年6月28日全部竣工,但三宝公司拒绝验收即投入生产运营,即三宝公司接收并实际使用了建漳公司承包的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漳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款为5834364元(已扣除甲供材料款),三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付款严重。根据约定,三宝公司除了质保金应在验收后一年期满时付款外,工程款应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即2013年7月28日)付至总工程款的95%,即三宝公司应当付款至5542645.8元;质保金291718.2元应当在验收后一年期满时(即2014年7月28日)付清。但三宝公司故意拖延时间,拒绝与建漳公司结算,至今只支付160万元,还拖欠建漳公司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4234364元。经建漳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三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建漳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宝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建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建漳公司主张总工程款为5834364元,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三宝公司提供的材料建漳公司在计算工程款时没有全部扣除,而且建漳公司在计取相关费用时就甲供材料也计取费用,这是错误的,就甲供材料不应再计取费用。合同第二条费用结算的方式为:据实计量签单,但建漳公司并未提供据实计量签单,所主张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三宝公司已付工程款160万元,没有拖欠建漳公司工程款。三、本案付款条件也未成就。合同第二条第2项付款方式约定为:所承接的施工项目完工,设计、安装、调试报告等资料交付、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95%,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第七条第4项约定:乙方应认真做好技改项目安装调试内容记录。安装数据、校验结果、试验报告、交工资料等在技改项目验收后7天内,一式四份提供给甲方。而本案,工程尚未验收合格,且建漳公司至今并未依约交付上述资料,故付款条件未成就。建漳公司要求计算利息不能成立。四、如果建漳公司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依其主张应于2013年7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则因建漳公司直到2017年3月才提起诉讼,其起诉也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三宝公司已付工程款160万元,没有拖欠建漳公司工程款。假设本案尚有工程款未付,则,或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或因已超过诉讼时效,建漳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三宝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建漳公司支付以法院确认的合同总价日千分之四计算的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暂计1996800元;2、建漳公司应偿还三宝公司因其损坏4个监控摄像头造成三宝公司的损失3829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日,三宝公司与建漳公司签订了《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5),合同约定了工期及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工程承接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但是建漳公司严重延误工期直至2013年6月28日才完工,延误312天(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6月28日),延误三宝公司的生产进度,给三宝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在本合同生效的期限内,对于双方约定的技改项目安装调试工期,属于乙方责任延误一天扣罚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四”。合同总价暂计160万,根据合同约定,建漳公司应承担的延期违约金暂计为1996800元。另,因建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4个监控摄像头,导致三宝公司重装赔偿款损失3829元。对此,建漳公司应给予赔偿。
针对三宝公司的反诉,建漳公司辩称,一、《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施工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工程承建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但实际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根据《专项工程竣工工程量验收单》确认:“开工日期2012年9月29日;竣工日期2013年6月28日。”二、尽管建漳公司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历时270天,但建漳公司并没有逾期竣工,没有违约,主要是:1.项目工程进场施工,因三宝公司甲供材料不到位,线路规划不断变更,现场青赔不理、理不清楚,严重受阻项目工程进场施工,引起了两次退场、进场。2.由于三宝公司线路规划问题,引起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之输配电线路工程,A2/A3/A4/A5塔基抛废重大设计变更,重新设计、施工。3.在施工过程中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提出增加合同外项目,增加《220KV变电站至铁前变35KV电缆沟及线路敷设施工》工程,增加《钢轧变10KV配套出线电缆沟及线路敷设施工》工程。要求建漳公司一并施工,使本工程增加大量施工工期。4.由于三宝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支付本工程施工进度款,导致施工中资金断链,延误了施工进度等。5.加上天气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基于上述事实,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完全是三宝公司的原因造成,不是建漳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给建漳公司造成项目工程进场施工的窝工、误工等严重后果,使建漳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三宝公司就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工程的施工期限提出反诉,不具有真实性、合理性,纯属无稽之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三宝公司反诉违约金19968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之规定,三宝公司没有损失,即损失等于0,那么,违约金=0×30%=0。因此,三宝公司主张违约金19968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成立。四、即使存在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应予调低,且其反诉也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1日,三宝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建漳公司(承接单位、乙方)签订一份《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05),三宝公司将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输配电线路技改工程委托建漳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摘录):工程名称为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输配电线路技改工程。工程地点为三宝公司厂区。工程承接范围为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输配电线路技改设备设计、安装、调试(①220变电站至秋坑变隔离开关的电缆敷设、终端制作及电缆沟砌筑施工②220变电站至1A、B高架线杆的电缆敷设、终端制作及电缆沟砌筑施工③1A、B杆、2A、B杆、3A、B杆、4A、B杆、5A、B杆高架杆的土建基础施工和高架杆及绝缘附件的安装施工④1A、B杆、2A、B杆、3A、B杆、4A、B杆、5A、B高架杆间的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敷设施工⑤5A、B高架杆至钢厂Ⅲ、Ⅱ变电站隔离开关间35KV电缆敷设、终端制作及电缆沟砌筑施工⑥钢厂Ⅰ变高杆塔至原钢厂Ⅱ、Ⅲ变35KV线路架空线架设⑦钢厂Ⅰ变高杆塔至钢厂Ⅰ变隔离开关35KV电缆敷设⑧220KV变电站至钢轧变35KV线路敷设施工⑨220KV变电站至铁前变35KV线路敷设施工⑩电缆、架空线路的终端制作、电气试验、接线)。承接方式为①线路设备、主材料由三宝公司提供;辅材由建漳公司提供。②土建施工和所需材料(含热镀锌角钢、接地母排)由建漳公司包工包料。费用结算:①据实计量签单。②工程设计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下浮30%计费。③其他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核定总价后下浮20%计费。付款方式:①施工中期依据完成量付一次进度款;②所承接的施工项目完工、设计、安装、调试报告等资料交付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95%,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工程承接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工程进度为:建漳公司所承接工程项目进度,应符合三宝公司总进度的要求,按计划确保安装、调试工期;因三宝公司及天气因素引起的工程延误,予以顺延工期。工程质量:线路技改项目竣工时,根据三宝公司技术要求、设计部门图纸资料所标明的质量标准、厂家说明书及验收标准执行。如无图纸及厂家资料的按照国家和国网公司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工程验收方式:按国电35KV输变电线路的验收制度执行。建漳公司应认真做好技改项目安装调试内容记录,安装数据、校验结果、试验报告、交工资料等在技改项目验收后7天内,一式四份提供给三宝公司。材料供应方式:①线路设备及主材三宝公司提供,辅材建漳公司负责;②土建施工建漳公司包工包料。违约责任:在本合同生效的期限内,对于双方约定的技改项目安装调试工期,属于建漳公司责任延误一天扣罚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四。
前述合同签订后,建漳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开始施工,讼涉工程于2013年6月28日竣工。在相关建漳公司的工程开工报告中,列明“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9月29日”,三宝公司在报告中签署“同意”。建漳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相关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体现在讼涉工程施工中存在增加相关工程量的情况,该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有相关设计单位盖章确认,但未有建设单位三宝公司的确认。建漳公司还提供相关工程量签证单,体现在讼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增加相关工程量,三宝公司在部分工程量签证单上签署“工程属实”。
在三宝公司2015年5月《三宝验收记录》中,三宝公司的使用单位意见记载:“至2015年5月20日未发生因线路施工质量的影响供电安全事故,线路至今使用正常。送电后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缺陷请工程管理部门尽快督促整改,以确保安全”。设备部验收结论记载:“线路运行正常,整改有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建议结算时予以扣款”。
讼涉工程竣工后,三宝公司已支付给建漳公司工程款1600000元。
2012年6月2日,建漳公司与福建同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设计合同》,建漳公司委托福建同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之输配电线路技改工程进行工程设计。
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建漳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讼涉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评估鉴定,出具(2018)平诚鉴字第020号《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之输配电线路技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按鉴定委托的要求,对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包含设计费)鉴定结果,分为“鉴定确定造价项目”与“有争议造价项目”两种,具体造价金额(优惠后)如下:1.鉴定确定造价项目(不含甲供材料价)为4620418元(不含下式第2条内容);2.有争议造价项目,由法院判决,具体如下:2.1、现场签证项目(没有建设单位确认的单据)为19266元;2.2、甲乙供(砼)数量统计有差异的调差部分为34918元【相对于前式第2.1条“现场签证单没有建设单位确认单据”,如果法院判决为个别签证单(牵涉混凝土项目)不属于原告(施工单位),则本造价应调整为=-不属于原告的签证单砼工程量*400元*80%】;2.3、甲乙供(钢筋)数量统计有差异的调差部分为225048元【相对于施工单位提供的领料签收单总量65.84吨,如果法院判决实际领用量有增加,则每增领量应调整造价(优惠20%后)=-增领吨数*3950元*80%】;2.4、电缆耐压试验费,提供资料有分歧,鉴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由法院判决:a、情况一:当采用直流耐压试验,费用统计为37908元;b、情况二:当采用交流耐压试验,费用统计为376573元。2.5、设计费,合同约定计费标准有缺陷,鉴定暂按通常执行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编制,为558141元(已按合同约定下浮30%)。建漳公司为此交纳鉴定费47314元。在前述《鉴定报告》中,对于电缆耐压试验部分,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说明:根据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2011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2011修订初稿)》之电力电缆10.3条规定,本工程电力电缆属于橡塑绝缘电缆,应作交流耐压试验;“直流耐压试验”适用于做“纸绝缘电缆”的试验。建漳公司在本案中能提供相关电缆试验报告,相关电缆试验报告体现为交流耐压试验内容。在本案审理中,经法庭询问,建漳公司与三宝公司均确认前述《鉴定报告》中2.2及2.3所涉及的砼及钢筋均属于土建部分材料。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所提供的《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量验收单、工程量签证单、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验收记录及结算书、《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设计合同》、福建同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缆试验报告、接地装置施工检查及评级记录、特种作业许可证、《福建同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土建、电气、结构施工图纸》、钢筋跟踪管理记录及称重计量单、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材料表(商品混凝土)及砼浇灌申请单、《三宝验收记录》、甲供材料清单、砼浇灌申请单及运输单、钢筋申领单据、其他甲供材料部分申购资料、《35KV秋坑变、钢厂Ⅲ、Ⅱ、Ⅰ变负荷转移至220KV站之输配电线路技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等为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漳公司与三宝公司签订的《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关于本诉,对于讼涉工程工程款造价问题,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能确定的造价项目为4620418元,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另外有争议造价项目,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1.现场签证项目19266元,因建漳公司不能提供建设单位即三宝公司确认的单据,对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不能予以确认支持。2.甲乙供(砼)数量统计有差异的调差部分34918元以及甲乙供(钢筋)数量统计有差异的调差部分225048元,经庭审调查,建漳公司与三宝公司均确认该所涉的砼及钢筋均属于土建部分材料。而依据双方在《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土建施工和所需材料(含热镀锌角钢、接地母排)由建漳公司包工包料”。故在三宝公司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该所涉部分由其供给的情况下,应推断为由建漳公司出资供给,故对于该两部分调差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为讼涉工程的造价工程款。3.电缆耐压试验费,本案中,建漳公司与三宝公司均确认讼涉工程有进行电缆耐压试验,只不过建漳公司主张进行的是交流耐压试验,三宝公司主张进行的是直流耐压试验。而根据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鉴定报告》中的说明,讼涉工程电力电缆属于橡塑绝缘电缆,应作交流耐压试验;“直流耐压试验”适用于做“纸绝缘电缆”的试验。据此,如果进行“直流耐压试验”,可能根本不能达到试验的效果或目的。而讼涉工程实际已投入使用且未发现阻碍使用的情况,可视为工程试验达标。同时,建漳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电缆试验报告也能体现为交流耐压试验内容。综上,对于本案所涉电缆耐压试验费,应按采用交流耐压试验确定费用为376573元。4.设计费,在双方所签订的《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承接范围已约定包含设计内容,在费用结算部分亦有约定“工程设计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下浮30%计费”,由此可见,讼涉工程包含了设计费的内容。而建漳公司能提供其与福建同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35kv输配电技改线路设计合同》,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双方所约定设计费计费标准有缺陷的情况下,按通常执行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编制,亦已确定工程涉及设计费用计为558141元(已按合同约定下浮30%),故本院对于讼涉设计费,确定为558141元。综上,三宝公司应支付给建漳公司的工程款为4620418元+34918元+225048元+376573元+558141元=5815098元。三宝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尚需支付给建漳公司工程款4215098元。讼涉工程已交由三宝公司投入使用,依据2015年5月的《三宝验收记录》,三宝公司的使用单位意见记载“至2015年5月20日未发生因线路施工质量的影响供电安全事故,线路至今使用正常”;设备部验收结论记载“线路运行正常”。三宝公司已使用讼涉工程多年,在三宝公司不能充分举证或申请质量鉴定以证明讼涉工程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的情况下,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建漳公司。三宝公司现尚欠工程款4215098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建漳公司要求三宝公司支付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讼涉工程于2013年6月28日竣工,依据双方约定,三宝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5%,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则三宝公司应于2013年7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5815098元×95%=5524343.1元,于2014年7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质保金)5815098元×5%=290754.9元。建漳公司在本案主张利息时,对于三宝公司已付工程款1600000元在2013年7月28日起算日即已予以扣除,该主张有利于三宝公司,本院予以采纳。故三宝公司应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以5524343.1元-1600000元=3924343.1元为计息本金,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建漳公司;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924343.1元+290754.9元=4215098元为计息本金,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建漳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4215098元(期间若有付款,则相应扣减)为计息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建漳公司。对于本案反诉部分,三宝公司与建漳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讼涉工程工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则约定工期为81天。本案工程实际开工日为2012年9月29日,竣工日为2013年6月28日,工期为273天。依据在相关建漳公司的工程开工报告中列明“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9月29日”时,三宝公司在报告中签署“同意”,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开始时间节点的重新约定,本案建漳公司合理施工期间,应从2012年9月29日起算。建漳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相关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体现在讼涉工程施工中存在增加相关工程量的情况,该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有相关设计单位盖章确认,但未有建设单位三宝公司的确认。建漳公司还提供相关工程量签证单,体现在讼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增加相关工程量,三宝公司在部分工程量签证单上签署“工程属实”。由此可见,讼涉工程确实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但建漳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增加的工程量所导致的具体周期时长,也未能得到三宝公司的全部确认。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建漳公司因工程量增加所导致的合理工期延长为30天。则建漳公司实际施工工期273天,扣减双方约定的正常工期81天以及因工程量增加所导致的合理工期延长30天,建漳公司完成讼涉工程工期延误为273天-81天-30天=162天。双方约定“工期延误一天扣罚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四”,该约定明显过高。建漳公司主张对该违约责任予以调整减少,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对三宝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依公平原则,对建漳公司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亦可适用该标准。故本院确定建漳公司应以5815098元为计息本金,按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162天的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三宝公司。对于三宝公司反诉主张的建漳公司赔偿其损坏4个监控摄像头的损失3829元,因三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建漳公司确有损坏其4个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故对于三宝公司的该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相互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因讼涉工程双方未能验收结算,对于工程造价双方存有较大分歧,双方对各自权利主张范围需等待相关结论的确定,且双方亦多次相互主张并提出抗辩,本案不能确定双方各自诉讼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双方各自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15098元,并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以3924343.1元为计息本金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215098元为计息本金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4215098元(期间若有付款,则相应扣减)为计息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本诉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反诉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以5815098元为计息本金按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162天的延误工期违约金;
三、驳回本诉原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3174元,由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2805元,由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7元,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9408元;鉴定费47314元,由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洪
人民陪审员  李炎海
人民陪审员  王阿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颖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