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

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执37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程款643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2021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3月15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RE××**奥迪车辆一辆,经核实,已转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D3××**奥迪牌车辆一辆,经核实,已报废。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D0××**别克牌车辆一辆,已轮候查封底档,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可用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