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128民初3083号
原告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星艺公司)与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魏凤英,被告西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忠、魏良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及形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关于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结算问题。从本案的证据看,“对账单”中内容系经过双方的确认,其中已详细列明了原告所完成的各项进度的审定金额并进行了汇总,其中分项审定金额亦有相应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予以佐证,从该审批表的内容可见西航公司对每次审定的结算金额均系通过公司各部门及高管层层审核认定,且“对账单”亦对已付工程款部分进行了汇总,因此,原告主张以2018年5月31日双方作出的“对账单”视为双方对原告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的结算,予以支持。被告仅以没有“结算”的字眼否认“对账单”的效力并要求对原告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不予采纳。二、关于案涉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本案中西航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及提供材料等协助义务,在原告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无法继续施工,故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予以支持。三、关于应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案涉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工及双方对账至今已有两年多,被告均未对上述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且本案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款27424268元-12479694元-2507671元=12436903元,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各期已完成工程量并得到双方确认,故原告主张各期进度款的利息,不予支持。考虑到案涉工程未完工、未交付使用,案涉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且双方对应付工程款额存在争议,故逾期付款利息仅支持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四、关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项优先权的范围仅支持从其承建的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在1243690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分析。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4日,西航公司(发包方)与星艺公司(承包方)签订一份《建筑外墙装修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平潭西航海滨城二期A区(主楼及裙楼)、E区(财富广场A楼、B楼及裙楼)铝单板
石材幕墙安装合同(不含铝单板、石材主材)。工程内容:幕墙铝单板
石材安装工程。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方式:幕墙铝单板
石材安装分按幕墙展开面积计算A区465.5元/㎡,E区A楼495.7元/㎡,E区B楼497.73元/㎡;决算以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内附工程预算书作为各部分参考依据,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工程量为准,按幕墙铝单板
石材实际展开面积计算。合同工期为6个月,乙方(星艺公司)若在施工过程中遇系列情况工期顺延:……2.甲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延迟;……4.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其他事项;付款方式:1.每月25日按乙方月完成工程量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85%支付工程进度款(1.放样、预埋件安装完成占总价30%,2.钢骨架安装完成占总价40%,3.铝单板
石材安装完成占总价30%)。2.幕墙单板
石材工程完工及验收合格后支付95%,余款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一次性付清。
2018年5月31日,双方对案涉工程的进度款进行对账,“对账单”载明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审定金额为17358648元+10065619元=27424268元,显示截止2018年5月10日,原告累计已收到款项12479694元,又抵扣房款、购物卡等金额为2507671元,按合同约定85%支付进度款仍应支付金额为8323263元。另,原告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提供材料,现已停工退场,案涉工程至今仍未完工验收。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工程款未果,遂成讼。
一、解除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建筑外墙装修施工合同书》;
二、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4369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承建的平潭西航海滨城二期A区(主楼及裙楼)、E区(财富广场A楼、B楼及裙楼)的装修装饰工程折价或拍卖款项在1243690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02元,由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421元,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9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 群
审判员 杨航光
审判员 李小洪
书记员 丁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