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坤。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西航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606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闽0128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中,于2021年2月7日向西航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鉴于西航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目前已发现的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是否有款项受偿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释明,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应证据或者线索。本案中,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24369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