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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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
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2507。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028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1月13日。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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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
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2507。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028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1月13日。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