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0号
原告:郑宝成,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区的**厂房**2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45NHR5W。
法定代表人:郑龙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173300668。
法定代表人:张永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宝成与被告泉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郑宝成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宝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宝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郑宝成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