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泉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0号 原告:郑宝成,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区的**厂房**2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45NHR5W。 法定代表人:郑龙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173300668。 法定代表人:张永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宝成与被告泉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市星艺石雕装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郑宝成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宝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宝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郑宝成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