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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1960号 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龙爪树村南双旗杆***路甲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530595042。 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身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写字楼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614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1796.5元,由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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