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飞龙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盛江分公司、江苏**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4005号
原告:南京飞龙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工业园工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盛江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A506。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人民东路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飞龙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盛江分公司、江苏**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2019年9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飞龙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南京飞龙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