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青县序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飞龙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2262号 原告青县序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097299394H。 法定代表人蔡新,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河北省青县。 被告南京飞龙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0117608967826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西路26号。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冀0922民初22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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