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嵘麟建设有限公司

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北区某某驰建材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288号之一 申请人:新北区***驰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XLHA70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庆阳路99-1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7YDL40P,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329657315Y,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高南村村南垃圾场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冀庆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北区***驰建材商行诉被申请人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北区***驰建材商行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北区***驰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璟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