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3785号之一
申请人: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高南村村南垃圾场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329657315Y。
被申请人: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北行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18339580G。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同,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漳县,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的名下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出具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417193901089414922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保全数额的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邯郸市嵘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查封、扣押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的名下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